生产建设项目减少占地面积50%以上的情况不属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 号)第三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需要进行方案变更或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补偿费已上交财政部门,按现行收费标准和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后是否涉及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还的情况,请就项目具体问题咨询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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